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吳文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