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五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台鋁十四巷十二之一號甲○○住處,因不明原因,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不明物體,敲擊甲○○住處鐵製大門、木質輪胎保護板四塊及鐵製停車標誌二塊等物,致令不堪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簡志瑩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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