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0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更正:扣案之百樂牌香菸係二千二百四十包外,餘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一年、八十
四年間分別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併科罰金二萬元及有期刑六月,併科罰金二萬五千元,分別於八十二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