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許煌易
被 告 陳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
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