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世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26、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世銘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遊戲儲值卡共壹拾伍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項第4行中段「今年」之記載,應更
正為「105年」。
(二)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
度訴字第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同法院以
103年度易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
三案再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9月,甫於民國104年9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獄付保護管束,104年12月14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其無視他人財產權
之尊重,於本案再度行竊他人財物,所為非是,兼衡被害
人迄未取回遭竊物品,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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