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被 告 黃莉嵐
郭劭瑋
郭琬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莉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莉嵐及被告郭劭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莉嵐及被告郭琬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