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大麻油3管(含包裝管3支,毛重40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3807號案件偵查,惟因查無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而報結,而扣案之大麻油3管(毛重40公克)經送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108年
1月11日北機核移字第1080100467號函暨所附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8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因屬違禁物且尚未處理,是除鑑驗用盡外。爰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北關於民國108年1月11日在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貨物進口艙緝獲提單號碼000000000000之貨物內,疑似夾藏大麻油3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他字第3807號案件簽結,有簽呈1紙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液體3支(毛重40公克),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管3支,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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