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52號
原告 林温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夢熊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時就系爭房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548元(計算基準及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惠萍
附表(幣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0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52.15
33,900元
15200分之20
6,787元
0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980.21
72,500元
19780分之26
188,711元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01
臺南市○區○○段000○號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5
4分之1
276,050元
合計
471,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