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42號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詹緯全

上列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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