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62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代理人 卓定豐
被告 陳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7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7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2,7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31日15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屏東縣屏東市龍華路與龍華路54巷交岔口時,因行經無號誌路口,不依讓路標線指示讓幹道車先行,致碰撞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王藍毅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下稱系爭事故),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系爭車輛經送維修後,所需之維修費用共18,246元(均為工資費用),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為給付。而訴外人王藍毅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亦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應自負三成過失責任,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上開維修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2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損害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就其前開主張,業據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事故現場圖、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服務維修費清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及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4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8月11日屏警交字第11235836400號函所檢附之系爭事故相關資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6至46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本院審酌前開卷證資料,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以原告請求之維修費用18,246元扣除訴外人王藍毅應負之三成過失責任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2,772元(計算式:18,246元×70%=12,7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㈡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7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12年9月8日寄存送達,經10日於9月18日生效,見本院卷第50頁送達證書)翌日即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2,772元,及自112年9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如主文第3項所示負擔比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