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5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585號

原告 鍾秀苹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 律師

被告 張庭瑜

劉倇睿

陳冠霖

劉慧君

張曼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桃園市、新竹市及新北市,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提出之陳報變更送達處所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林玗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