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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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585號
原告 鍾秀苹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 律師
被告 張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桃園市、新竹市及新北市,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提出之陳報變更送達處所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