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曹溢耘 即 曹子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內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請詳實說明係何時與本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是否有金融機構以外之民間債權人?若有,債務金額若干?
(四)請陳明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若干?
(六)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顯示,聲請人有擔任花樣年華音樂茶坊之負責人,請說明花樣年華音樂茶坊目前之營業狀況,以及每月收入金額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