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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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宗政劉駿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協商不成立,應詳實說明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二)提出聲請人與其父母、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103年、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六)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1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現在職證明(需含薪資數額證明)。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若干?
(八)陳明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九)聲請人是否有金融機構以外之民間債權人?若有,債務金額若干?
(十)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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