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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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甲○○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甲○○、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