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0年度馬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三七號
  原   告 許見情
  被   告  呂順喜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賴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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