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О八О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拾伍台、計算機壹拾台、六合彩簽單柒拾柒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
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