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68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八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九九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油槽壹個(內含柴油陸佰參拾公升)、加油機壹、馬達發電機壹個、流量表壹
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能源管理法第
二十條之一,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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