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七七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七月十九日高市警新分
刑字第一一二七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及乙○意圖得利與人姦,各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保險套參個均沒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凌晨零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三樓好好美容護膚店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賣淫與男客 潘明煌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