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八七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陳姿潔
被 告 乙○○即京曜通訊科技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十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