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八七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陳姿潔
  被   告 乙○○即京曜通訊科技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十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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