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О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