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8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О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