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 謝明 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八時三十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車號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沿台中市○區○○路,由天
津路往北平路方向行駛,途至陜西路九十一號對面,遭同向被告甲○○駕駛車號
00-0000號之自小客車自後因煞車不及追撞原告車,使原告車推撞及前方
訴外人 施煜輝 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致原告車輛前後保險桿等
處受損,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九萬元。本件事故經臺灣省台中市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顯示:被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
追撞前車,為肇事原因; 謝明原 駕駛自小客車、施煜輝駕駛自小客車均無肇事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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