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複代理人 簡芳潔 律師
被 告 金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天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加入被告所投資經營之興農山莊
渡假俱樂部為會員。原告於入會時即繳納入會費款新台幣(下同)六萬五千元及
保證金八萬五千元,其中三萬元由原告直接繳納,餘款由被告代原告辦理貸款手
續,再按月自原告所有銀行帳戶扣款。原告入會已逾三年,依兩造之約定,會員
入會滿三年可申請退會,被告無息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