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三三號
上訴人甲○○即柀告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六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三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經原審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處有罪在案(原審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六八號),惟查被告甲○○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二時四十五分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暨戶籍資料各一紙附卷可稽(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陳報狀),此為原審所未及審酌,上訴人雖非以此為理由提起上訴,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