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昌志選任辯護人陳哲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劉昌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劉昌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販毒次數不少,對社會危害非微,且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此次又觸犯重典,實難期能自動到案接受裁判,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裁定自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再執行羈押(前已自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執行第一次羈押,共計二月又二十一日,故第一次羈押期間所餘日數為九日)。茲本院於一百年六月二十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李俊彥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