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66號原告 李滄彬 被告 陳小燕 上開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世佳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66號原告 李滄彬 被告 陳小燕 上開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