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阮傳順
阮惠珠 阮惠玲 阮瑤姿 阮子亘 黃溪泉 賴 黃金枝 黃火旺 黃綉桂 黃素珍 黃野東 被告 林振衣
林重武 林重志 林曼 琼林曼 林家筠 蔡昱青 林洪縀 林惠美 林惠珠 林茂生 林茂全 林瑞恭 張錦雪 林弘彬 林宜嫻 林宜萱 林向陽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2萬0198元【計算式:(台中市○里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0元×1199平方公尺)+(同段114-2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237元×54平方公尺)+(同段114-2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525元×416平方公尺)=17,920,19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