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シャ一プ株式會社(Sharp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高橋興三 (KozoTakahashi)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林莉慈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9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日幣1億8750萬元,而原告起訴日期為民國103年12月24日,該日臺灣銀行日圓匯率為0.262元,此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2萬5000元(1億8750萬元×0.262=4912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4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萬3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