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 徐美却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被告 徐森林 被告 林秀華 被告 徐幸君 被告 徐愛軫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8,1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733,076元(7500x2541.69x6155/1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5,31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88,120元,尚欠新台幣27,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