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顏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肇良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2,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