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87號抗告人即被告 邱世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0年12月8日100年度易字第9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規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邱世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2月8日以100年度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延長羈押2月,該裁定於100年12月9日送達被告邱世忠收受,有上揭裁定書及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抗告期間自
100年12月10日起算,應至100年12月14日屆滿。茲抗告人在收受前揭延長羈押之裁定後,遲至100年12月16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有其抗告狀末監所收狀戳可考,其抗告顯已逾期,是被告所為本件抗告,法律上顯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