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世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世忠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被告於偵查中業就竊盜犯行供承不諱,並有被害人 陳標 之指述及扣案物品等在卷可佐,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9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