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95年度促字第3911
9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