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4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4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4972號聲請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相對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簡易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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