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哲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89號,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