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朱嘉川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