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一號)及併案(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桃園縣八德市○○里○○○街○○號「弘美商店」之負責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因在「弘美商店」擺設電動賭博機具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涉犯賭博罪而經本院桃園簡易庭判處罰金三千元,八十七年一月年一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又因在「弘美商店」擺設電動賭博機具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涉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罰金八千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判決確定,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再度因在「弘美商店」擺設電動賭博機具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涉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罰金九千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判決確定,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執行完畢。詎甲○○不知悔改,竟又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在上址所經營之「弘美商店」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置賭博性電動機具東方之珠二台、霹靂明珠一台、海紳士一台、彈珠快手一台及富貴列車一台,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賭客先向甲○○換代幣,再將代幣投入機台內,按押下注,如押中,即可贏得機台上按押倍率之分數而累積分數,如未押中,則所押分數在機台上消失,分數累積達三百分即可兌換現金,一分兌換一元,甲○○並以此為常業,恃以維生,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喬裝賭客在「弘美商店」把玩東方之珠之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警員 許瑞福 以機台分數向甲○○洗分兌換現金新臺幣三百元因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賭博機具六台、機具內代幣一千四百八十七枚及賭資-富貴列車機台內之現金六十元、上開洗分兌換之現金三百元。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臨檢紀錄表、大安派出所警員許瑞福之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與附表所示之機台六台、機具內代幣一千四百八十七枚、現金三百六十元扣案為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稱常業賭博罪,所謂常業,並非以賭博為唯一之生活事業,其縱有其他職業,而仍恃賭為生者,仍成立本罪,被告前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因在「弘美商店」擺設電動賭博機具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涉犯賭博罪而經本院桃園簡易庭判處罰金三千元,八十七年一月年一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又因在「弘美商店」擺設電動賭博機具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涉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罰金八千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判決確定,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再度因在「弘美商店」擺設電動賭博機具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涉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罰金九千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判決確定,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執行完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足稽,被告竟又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在「弘美商店」擺設附表所示之機具與人賭博財物,且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弘美商店」每日營業收入不太好,有時每日收入二、三千元,而所擺設之機具每日收達一千多元,可見被告亦恃擺設扣案之附表所示之機具與人賭財物為生。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被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擺設機台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所犯上開二罪間具一行為觸犯數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擺設賭博機具之期間、所得利益、所生危害、對社會風氣造成之不良影響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賭博機具共六台(含IC板),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機具內之代幣一千四百八十七枚及賭資三百六十元為賭檯上財物,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宣告沒收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東方之珠二台(含IC板)
二、霹歷明珠一台(含IC板)
三、海紳士一台(含IC板)
四、彈珠快手一台(含IC板)
五、富貴列車一台(含IC板)
六、代幣一千四百八十七枚
五、新台幣三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