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62號
原   告  陳文雄
       陳文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被   告  陳進瑞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主文欄第六項應增列「但被告如以
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事實及理由欄之二、㈠聲明部分,
應增列「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事實及理由欄之七、部分,應增列
「併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如主文第6項後段所示
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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