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
乙○○丁○○丙○○被告戊○○被告恆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昭泉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