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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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乙○○
送達代原告與被告甲○○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