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信託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二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法定代理人 孫芳珠 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信託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託管理相對人之信託財產,因相對人提出變更信託契約部分條文,而依原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七項之規定,須經本院同意,方得予以變更,提出相對人申請變更信託契約之申請函、原信託契約影本、修正後信託契約稿、新舊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求本院核定等語。
二、按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又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信託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聲請法院變更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係以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為要件。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變更信託契約,並非因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且聲請人與相對人均同意修正原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依信託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自行修改信託契約,無須本院裁定。是本件聲請人請求核定變更信託契約條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坤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