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103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景福水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邱鎮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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