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1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提出
非車輛所有權人而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依據,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慧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1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提出
非車輛所有權人而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依據,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