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靠行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金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鑒益 訴訟代理人 陳金階 右原告與被告 蔡福興 間請求給付靠行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萬肆仟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