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四六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提出兩造之結婚證書。
三、提出起訴狀英文譯本貳份。
四、陳報被告在外國之地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