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家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上訴人 陳黄樹蘭 視同上訴人 許澤豪
許明昌 籃文賢 張石祥 張世賢 張笠淇 張明展 張林紅桃 張明芳 張瀞云 張明展 張寳玉黃秋代 黄月珠 黃民賢 黃進賢 陳謝俗 被上訴人 許丁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拾陸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計算式:18,225元×1263.23平方公尺×1/30=767,4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扣除已繳納之壹仟元外,尚餘壹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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