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六秩字第14號
被移送人 王玉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9月30日雲警南刑字第10000119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王玉惠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玉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9月19日14時16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鄉○○村○○路○○○號(東和派出所)。
㈢行為:被移送人王玉惠與被害人 阮氏 夢為姻親關係,於上記
行為時、地,因言詞糾紛,被移送人王玉惠徒手拉扯
被害人 阮氏夢 頭髮(未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玉惠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阮氏夢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
傷診斷書1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
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
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