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88號
被   告  謝淑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260號、第1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淑君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淑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觀察
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
國100年5月11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同月13日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毒偵字第64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㈠100年7月16日下午某時,在雲
林縣古坑鄉荷苞村尖山坑16號之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之產生煙霧並吸食之,以此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100年7月23日為警採尿
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0年7月18日
下午15時許及同月23日下午17時許分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
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㈠部份,經被告謝淑君坦承不諱,另有詮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報告編號:00000000)及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佐
,被告自白與真實相符,堪以憑採。犯罪事實㈡部份固為被
告所否認,惟被告因屬列管之毒品人口,經警於100年7月
23日17時28分許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
月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及雲
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採尿室100年01-12月出矯治機構
毒品人口採尿名冊在卷可查。又上開檢驗係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分析法檢驗,乃目前就藥物篩檢結果必須進一步確認時最
常採用之確認方法,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之下,以氣象層析質
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
性反應產生,此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92年6
月20日以管檢字第09200045609號函闡釋明確,是被告上開
尿液檢驗結果應無偽陽性之反應。又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
予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
中排出,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予方式、投予量
、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
,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
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然依上述資料推
斷,最長不會超過4日即96小時,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綜衡上情,堪認被告確有於100年7月23日下午17時28分
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被告謝淑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
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5
月11日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
於釋放後5年內又犯本案之罪,依法應予論罪科刑。核被告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
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猶不知警惕、戒除毒癮,
復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顯見先前所受保安處分未收
矯治之效,亦未見悔過自新之意,誠屬不該。又施用毒品之
犯罪,除傷害自我身心外,經常因毒癮難耐,牽連其他財產
或暴力犯罪,致生家庭及社會莫大隱憂,被告既無確實戒毒
,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教化及維護社會安全之功能
。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務農及其
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同時均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璧卉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