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建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建小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陳連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