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楊絮 如
謝明憲
林雅婷
被 告 蕭素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78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9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1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憑卡於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未清償之款項,以年息19.71%計算利息。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未給付,而上開債權業於95年10月30日讓與原告之
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歷史交易帳務明
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