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明雄
訴訟代理人 李淑慧
陳季享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005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3月15日起向伊招募投資新臺幣(
下同)520,000元,立有投資契約書及投資清冊為憑,餘款
尚欠373,360元。詎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等情,業據提出買賣暨委託投資契約書4紙及投資清冊、
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紙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本院依
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
合計4,080元